抄录或复制档案条件
- 一切有关抄录或复制档案需得到当局的批准方可进行复制。若申请者的资料不合规定或资料不
全,当局有权利将申请作废。 - 当局会按着所申请抄录或复制档案的质体状况及等级作为审批条件。
- 所用档案文件妥善保管,使用或外传等发生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。
- 档案利用原则上只限于在档案馆进行,可以摘抄档案内容,不支持用照相机、手机等拍照设备
对档案进行拍摄,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线条、作标记,严禁对档案进行涂改、勾画、剪裁、抽页、
折叠、拆散、损毁。 - 只能由当局人员复制档案,每张手稿复制将收费RM0.20。
- 所抄录或复制的档案只能作为学术上参阅和研究,如涉及著作权事项,依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
定办理。 - 一切复制的档案或手稿资料若是作为出版用途,得以书面方式申请授权使用。